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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不将民主选举进行到底
http://www.cjbd.com.cn  发布时间:2008年9月12日 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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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射阳县耦耕乡边港村一位村民来信说:他们那里,自村组撤并以后,第六届村委会选举工作也在不久举行了,但选举时,只选出了村主任一人,村委会委员因没有过半数而不了了之。村组撤并时,乡里在村里组建了一个班子。令人费解的是,对没有选出的村委会委员,乡里和村里没有再组织补选,却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由村党支部提请乡党委任命了两个不是村委会委员的人担任村计生主任和治保主任。来信问:村委会的干部职数有哪些?他们的任用需不需要村民民主选举?像计生主任、治保主任,需不需要由村委会委员担任?乡村党组织任命他们合法吗?

        答:这位村民述说的问题,在我们收阅的群众来信中具有典型性,反映了一些地方农村基层组织在执行党的村民自治政策,贯彻村民自治法律法规上,存在着打折扣、塞私货的现象,应当引起重视。首先,村委会组织法第九条规定:“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具体到农村,哪个村委会应有几个干部组成,应由地方有关法规和政策而定,但不论如何,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产生,只有村民群众直接选举这种方式,是合法的,其它任何方式包括乡村党组织任命等,都是违法的。其次,村委会组织法规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是村委会的重要职责。因此,计生主任、治保主任应由村委会干部兼任。对此,《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九条作了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经济建设等委员会。下属委员会成员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兼任。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由此可见,村委会干部中有的成员就是要专司计生或治安工作的。既然如此,他们的合法产生方式,就只有民主选举这一种。《江苏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当选人数少于三人,不能组成村民委员会的,不足名额应当在两个月内另行选举。”因此,在村主任选出后,乡村有关组织应再组织另行选举,把村委会职务中的暂缺成员选出,本可以在法制的轨道上将民主选举进行到底,在百姓中留下依法办事的好印象,但他们偏偏不选择民主法制这条光明大道,这确实有损基层组织在群众中的形象。如来信反映情况属实,要尽快改正。

(责任编辑:邓兴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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