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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友纳税人反映黄土坡噪音污染问题的回复
http://www.cjbd.com.cn  发布时间:2008年8月21日 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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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纳税人”你好,你于6月23日留言反映黄土坡金堂路噪音污染问题,经向环保部门反映后,现给予了回复。

  留言全文:



纳税人
http://www.cjbd.com.cn
565338959
标题:
时间:2008-6-23 11:25:41
巴东县环保局:你们一天到底在干什么?!
新城黄土坡主街是县城的三大小区之一,县环保局局长、环保执法人员你们来过吗?!"每样20元、样样20元。。。。。"的超级噪音充斥着金堂路的每一个角落,从早到晚,不绝于耳,让人头痛欲裂、苦不欲生!!!金堂路似乎成了“金三角”,这里是自由、泛滥、无人管辖的地狱。住在这里的学生、家长也许都是平民百姓,没有县领导住在金堂路你们就可以不管了?!国家的环境保护法没有这样一条!金堂路是“金三角”吗?好像也是巴东县城的三大小区之一!是环保执法部门管不了吗?不是!!!高考期间好像管过3天,着实让金堂路的普通百姓过了3天人过的日子!我就问:巴东县环保局:你们一天到底在干什么?!!!!

  回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我们环保工作的关注!从您的陈述中发现您已经关注到我局在高考期间对噪声污染防治进行了3天监管,这足以说明您的细心,同时这也是对我们工作的一种肯定。但您所说的“20元”叫卖的高音喇叭所产生的噪声问题,我们只能遗憾的对您说声抱歉!我们爱莫能助!

  噪声是一个大的概念,对噪声污染的监管按照国家法律赋予职责,主要监管部门有环保局与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 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它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由此法律条款可以看出,您所投诉的内容已经超出我们的职责权限。以后同类问题,您可以直接向公安部门投诉。

  再次感谢您对我们环保工作的关注!并希望您能一如既往的关心和支持环保工作,多提一些宝贵的、建设性的意见!共同携手,为和谐巴东、秀美巴东增姿添彩!



                                                      巴东县环保局

(责任编辑:边文海 邓兴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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